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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夏狂欢—红包雨活动即将开启,请做好抢红包准备!福建省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有效履行岗位职责。
(二)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要求的资历年限。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及以下(含不定档次)的当年不得参加评审,其中: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的,任职年限要求相应延迟1年申报;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的,任职年限要求相应延迟2年申报。
(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七条 学历、资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后,聘任会计师职务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后,聘任会计师职务满5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后,聘任会计师职务满10年。
第八条 专业经历和工作业绩条件
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执笔拟制、修订与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制度、会计监督检查方案、专业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等,经实施后效果明显。
(二)在参与经营决策、开展管理会计应用、探索财务会计工作新方法新举措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撰写的工作调研报告、管理会计案例报告、管理建议书等获得认可或采纳,对提升管理效率、实现发展战略等方面成效明显。
(三)立足会计工作,在增收节支、降低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等方面贡献突出、成绩显著。
(四)在会计中介机构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资产评估、年度咨询等2项以上。
(五)直接参与政府或部门组织的重大经济案件的检查、接受司法部门委托的重大经济案件会计司法鉴定工作,其工作成果对案件的定性、处理有重要作用,或受到有关政府或部门立功嘉奖、通报表扬。
第九条 专业理论水平条件
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取得会计师资格后,能够结合本职工作实际的某项业务或事项,独立撰写1篇具有较高使用价值和参考价值的会计案例或调研报告(字数不少于3000字),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级以上刊物或《福建财政》财会天地栏目公开发表(限独著或第一作者)1篇以上会计类论文。
(二)公开出版会计类专著、教材等1部以上(本人撰写的字数不少于2万字,独著不限字数)。
(三)主持完成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福建省会计学会立项的会计类研究课题1项以上。
摘自:《福建省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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